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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档案调取、阅读、记录制度
1、
会诊医师需要调取患者健康档案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向健康
管理员调取。 2、
调取健康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在病人转
诊时,只需填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能将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师。 3、
调取健康档案后,不得随意翻阅和外借,不准将居民健康档案
信息泄漏给他人,如违反造成纠纷,将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4、 5、
调取健康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还管理员。
医师调取档案,需详细登记,调取原因,时间,归档时间,调
取人,管理人双方签字。 6、
在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管理上,除随访医生、接诊医生以
外,任何人不得调取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对外透漏档案信息。 7、
医生阅读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时,不得随意涂改信息内容,不得
转借她人,需妥善保管,无十分必要时,需在居民健康档案室内阅读,阅读后应及时交给档案管理员。 8、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时,建档医生需要详细记录居民个人详细基
本信息,健康体检主要健康问题,并填写居民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 9、
随访医师、接诊医师需记录居民档案时,填写字迹要清晰,工
整,对慢性病人的随访,应详细填写日期,病人的病情及相关内
容,接诊医师只需在接诊记录单上,会诊记录单上填写相应的内容,对慢性病人的随访,明确随访医师,按时随访,做好早发现,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避免造成患者病情的延误。如违反相关规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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