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与仲裁

2022-12-06 16:28: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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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社会学
一: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仲裁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主要的优点在于不公开性,并且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的环节及仲裁时间进行必要的“裁剪”。以使其适应当事人的特殊需要,而无须受定型化的法庭规则的制约。另外,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人,由于仲裁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具备解决他们之间纠纷所必需的特殊知识背景的专家,纠纷的决定更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仲裁的缺点也不断暴露出来:一方面,仲裁的成本日益增高,而且越来越像诉讼那样拖延时日;另一方面,当事人选择仲裁人的自由越来越来受到限制。为了解决仲裁的困境,各国仲裁界尝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仲裁实务中出现了下列一些新的形式:

1.书面仲裁。这是一种只建立在文书基础上的简易仲裁,不存在言词证据或辩论,通常只在关于消费纠纷的仲裁程序中使用。 2.友好仲裁制度。这一制度源于法国,是指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在不违背公共政策的前提下,不必拘于法律的规定,而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商人法和仲裁员的良知对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不得对裁决进行抗辩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当事人基于“降低谈判成本”和“加协议达成”的一种妥协策略,这对于提高合意效率和降低协商成本大有裨益。3.“高—低仲裁”。在这种仲裁中,当事人就以他们可以接受的仲裁裁决数额限定一定的范围,包括最高的限额与最低的限额。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金钱数额存在争议,并且想避免采取极端的解决办法,则当事人可以先确定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一般不对仲裁员披露)当仲裁员的裁决数额在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构成的区间内时,则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在该区间外,则采取与裁决数额较接近的那个数额。据此,通过设定“高—低”区间降低了裁决的变动风 4.最后报价/钟摆/棒球仲裁。在这些类型的仲裁中,当事人同意在仲裁人针对双方提出的报价进行选择,并做出裁决时提出最后报价。它们主要使用在具有工业关系背景的纠纷中,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可能提出合理的报

价。 5.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当人们发现仲裁已在不知不觉中被拖带到了“准司法”的模式,陷入规则游戏的困境时,便开始尝试一种调和的路径,即把调解的理念带入仲裁制度中。从效益的角度出发,两者的结合有利于实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从公平的目标考虑,在仲裁中采用调解的手法更有利于接近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长远来看,兼取所长的做法对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法治的统一、情理和法理的统一以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统一均大有裨益。在实践中,各国逐渐趋向于对仲裁和调解互动运行的做法给予积极的肯定。6.合并仲裁制度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达成的争端解决方式,然而随着贸易关系的复杂化,合同的履行可能涉及第三人,出现第三人主动申请或者被追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合并审理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与费用,还可以避免同一案件在不同的解决途径中得出不一致的结果。虽然目前在理论上对于如何协调合并仲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仍存在争议,但是各国国内和仲裁机构的立法与实践已先行一步,对此大多给予积极的认可。

二.完善我国的灾害法


1.构建灾害救助主体多元化的灾害保障体制我国应加快灾害救助体制的改革,建立一种以政府救灾、灾害商业性保险为主要力量,以灾害社会援助和自我积累保障为辅助力量的多种灾害保障方式并存的灾害保障新体系和新模式。新型灾害救助体制应强调灾害保障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民个人(家庭)社会援助单位等都应作为灾害保障主体;强调灾害保障方式的多样化,采取包括灾害政府救济、灾害商业性保险、灾害社会援助与自我积累保障等的灾害保障方式. 2.不断加强我国对灾害承受和管理的能力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灾害救助法律体系和系统可行的防灾规划。尽快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及《自然灾害救助法》,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灾害和灾害的不同阶段,制定更加详细的灾害预防、应急和灾后重建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尽快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灾害综合管理的组织架构,在灾害频频的趋势下,如何理顺制度,建立一个基于法治基础之上的、权责明晰并有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的、中央与地方分工明确的巨灾防范管理体系,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外,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灾害的预防管理要建立灾害信息收集体系,实施及时、准确的抗灾减灾信报告制度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抗灾保供研究工作要出版防灾救灾的普及性读物增加百姓的防灾知识,开发中国式的救援包,增强百姓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灾害救助工作理论研究等。3.建立巨灾的风险转移机制.括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等民间救助。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够建立起巨灾保险的长效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小巨灾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很有必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抓紧协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而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

三.如何认识民间法

民间法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其最直接的理论意义在于为法学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或方法,扩展了法学的视野,丰富了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的内涵。。间法是在长期的生活中积淀和流传下来的规则,是自发生成的维持秩序的人们的行为准则,它通过人情、礼法、风俗、道德、习惯体现,不由国家强制,却植根在社会深层。民间法的提出,使法社会学从价值探讨转向事实研究,使法社会学转向了一个新的领域。它使法社会学通过研究法律所忽略了的社会因素,法律生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解,使法社会学从法学教育结束的地方开始,法律条文搞不清的地方寻找规律,使法真正接近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转变为人们生活所离不开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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