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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洗染行业 关于洗染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办法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洗染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地方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应给予重新加工或者退还洗染费。
二、洗染服务经营者对保值精洗的衣物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根据事前与消费者约定的价款予以赔偿。
三、洗染服务经营者对非保值洗染衣物,造成 严重损坏,而无法穿着,应根据购货凭证折旧赔偿;无购物凭证按该衣物市场平均价格,折旧赔偿:年折旧率按《天津市地方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为25%, 累计折旧最高不超过70%,经营者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或根据送洗时衣物的实际价值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付金额。
洗染服务经营者对非保值洗染衣物造成丢失,火灾等原因,无购物凭证,在取衣凭证上也未注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根据衣物的检查结果记录,按洗衣费用酌情给以10-20倍的赔偿。
四、洗染服务经营者在收取衣物时,应提醒消费者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费者不取下造成衣物损坏的,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五、洗染服务经营者的服务量未达到《天津市地方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标准,应当免费重新洗涤;经再次洗涤仍未达到规定或约定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交付的洗涤费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按照衣物上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损毁,以及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七、因经营者原因超过约定的期限延迟三天后仍未交件的,每件衣物每天补偿消费者1元:消费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延迟三天后仍未取件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元。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洗染业经营者因洗染质量与消费者发生争议,需要对争议标的物进行鉴 定的。鉴定费由洗染业经营者先行垫付,由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鉴定结果证实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鉴定结果证实 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要求,鉴定费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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