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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63号)精神,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将陕西电网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42分钱。具体水平见附件。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由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8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已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及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在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83分钱,用于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除上述范围外,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扣除居民生活用电。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陕西电网扣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级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4576元。
六、陕西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七、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附件2: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附件3: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附件4: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附件5: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6:各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1-10)
附件7:陕西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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