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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无托管协议
已出版
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合伙人约定本基金产品无托管,并约定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与处分等内容。
无托管协议
本协议由[管理人]与以下各位[基金]的合伙人签订:
有限合伙人一:
营业执照号码 / 身份证号码:
有限合伙人二:
营业执照号码 /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基金名称](以下简称基金)系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是 (以下简称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经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无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基金无托管
第一条 本基金产品无托管,不与任何银行签署托管协议,但须与银行、有资质的券商或资产管理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各合伙人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基金财产 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第二章 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第二条 基金在 开立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
与 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所有合伙企业往来资金一律汇付至该账户上,并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合伙企业委托基金管理人办理上述账户的开立与注销事宜。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相关证照、网银、U盾和银行预留印鉴。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合伙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他管理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确保本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六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合伙企业账户及财产。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合伙企业业务活动有关的协议、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协议各方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条 基金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户信息和银行流水,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其他合伙人对账户信息和银行流水有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说明,确有错误的,5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基金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运作,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或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各方签署的《合伙 / 入伙协议》中关于资金使用、分配和保管的相关约定,严格遵守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决策。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因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合伙企业财产。按照《合伙 /入伙协议》约定用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其他财产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用于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管理人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合伙企业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协议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第五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八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第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交合伙人会议由协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
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各方签章后生效,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有限合伙人一(签章):
有限合伙人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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