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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门店资金管理,减少财务管理风险,规范管理流程,特制订以下相关规定。
1. 本条例所含资金包括:现金、POS刷卡、各种储值卡等各种货币形式。
2. 各门店在收取客户营业款项时,应严格按照客户缴纳方式登记数额,不得将现金、POS刷卡、各种储值卡等不同付款方式交叉登记。 3. 各门店每日营业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资金属性,清点各类资金,尤其是现金,分门别类统计每日资金数量,填写资金日报表(包括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地方存放现金。严禁携带公款出店。
4. 对超过额度的营业款项(暂定为人民币2000.00元),在次日较安全时间(9:00---18:00)存入相对固定银行存款点。各门店应确定一相对固定银行,用于存放营业款项,原则上不作变更。特殊情况临时变更存款地点的,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5. 各门店如上班时间内存在交接班的,交接班人员管理现金的,应点清现金数额,双方共同确认无误。
6. 在次日开店后、营业开始前,应清点前日现金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营业,如发现出现误差,应及时向片区管理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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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查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开始营业。
7. 严禁坐支现金,各门店所需日常采购物品,应上报需求计划,由公司统一采购、发放。如遇紧急情况,有现金需求,应报片区经理,经批准后方可支取,并在次日结清,补齐营业现金。 8. 门店备用金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留存(暂定为人民币300.00元)。 9. 每月月末,除备用金外,其余款项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一律全部缴清。
10. 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填写门店资金回款日报。
11. 如客户有发票及其他票据需求的,由门店向公司票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票据管理部门统一开具。 12. 本条例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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