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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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

(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15 【字 号】桂政发[2007]47 【施行日期】2007.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

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7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决定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级别

冻猪肉(生猪)储备级别分为自治区本级和市级两级,实行按比例储备。根据我区具体实际,按自治区级储备30%,市级储备70%原则进行储备。 二、储备种类


冻猪肉(生猪)储备分为冻猪肉和生猪活体储备两种。冻猪肉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代储企业进行储备;生猪活体储备,根据布局和管理需要,由商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后,确定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数量

全区冻猪肉(生猪)储备数量为2万吨。按冻猪肉占20%,生猪活体占80%例进行储备,其中:冻猪肉4000吨,生猪活体32万头;自治区本级按储备总量的30%,市级按储备总量的70%的比例储备(具体储备数量见附件)。自治区级的冻猪肉储备由南宁、柳州肉联厂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的代管企业由广西区食品公司负责。

四、储备肉动用及轮库

(一)储备肉的动用。储备肉是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动用储备肉(不含轮库更新),需由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二)储备肉的轮库。为了防止冻猪肉陈次变质和确保生猪活体及时出栏,冻猪肉库存按6个月、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自治区级储备肉(生猪)的轮换更新及管理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具体轮换更新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五、储备费用

(一)冻猪肉储备的银行货款利息和储备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自治区级储备费用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商务厅制定。 (二)生猪活体储备费用,包括活体生产环节的费用补贴和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活猪生产环节的费用和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实行定管理,每头30元,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商务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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