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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访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清华大学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访学研究生计划。学校将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接收一定数量的外单位研究生到我校进行短期学习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访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我校研究生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申请资格
访学研究生(visiting graduate students)一般应为内地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港澳台高校和国外高校的在读研究生,通过交换生项目、合作培养等方式申请到我校访学,进行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学习和学术研究等。访学研究生不在我校进行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清华大学依据访学研究生所属单位与我校签署的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或学生交换协议受理访学申请。我校各院系与外校签署协议须经研究生院同意,与港澳台高校的合作协议还需经港澳台办公室同意,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协议须经国际处同意。 二、申请程序
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别为提交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访学申请的截止时间。访学申请材料包括:
1、清华大学访学研究生申请表(见附录); 2、导师推荐信;
3、所属大学或研究单位主管部门推荐信;
4、访学研究生所属单位与清华大学签署的合作培养或学生交换协议复印件;
5、身体健康证明(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二个月内有效)。
通过校级协议访学的港澳台、内地访学研究生需分别向我校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经研究生院初审后移交有关院系,院系和相关导师签署接收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院系有意向接受外校访学研究生,需在未签署协议前,报研究生院有关申请材料,研究生院将根据学校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同意接受后再由各院系签署协议。
通过院(系、所)级协议访学的访学研究生,需向院(系、所)提交申请,院系和相关导师审查并签署接收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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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收的访学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统一出具接收函。校级协议港澳台、内地访学研究生分别由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下发接收函;院(系、所)级协议访学研究生由相关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下发接收函。
国际访学生的申请和管理参见国际处留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 三、在学管理
1、被正式批准接收的访学研究生,凭研究生院签发的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访学研究生入校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访学研究生按协议要求缴纳委托培养费,取得访学研究生学号,领取访学研究生IC卡、餐卡等。
2、在访学期限内,访学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初到学校注册中心按访学生身份注册,按照协议规定缴纳培养费。需要选修课程的访学研究生在注册中心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在网上进行选课。
3、根据协议约定需缴纳培养费的访学研究生,其收费标准按照我校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标准执行。
4、访学研究生访学期间的食宿一般自理。校级协议访学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协助安排住宿(港澳台访学研究生由港澳台办公室协助安排住宿);院(系、所)级协议访学研究生由接收院(系、所)协助安排住宿。访学研究生应按照规定或协议缴纳住宿费,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5、访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加强与双方导师的沟通,在双方导师的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和研究工作。
6、访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遵守《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清华大学有权取消其访学资格。
访学研究生在全学程内出现两门次不及格将被终止后续培养过程与环节,取消访学资格。
7、访学研究生不能申请清华大学的奖、助学金及各种补助,不享受清华大学公费医疗。
8、访学研究生学习期满离校之前,须交还IC卡等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方可办理成绩单和访学经历证明。访学结束,由注册中心开具清华大学访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四、本规定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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