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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XX市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当财务科收到专项资金时,及时填制《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单》,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安排专人协助财务科管理专项资金。须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分管项目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科室需建立三级明细备查账以协助财务科管好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转账”,报销流程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如用于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设备采购需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要求,依据我院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和采购。项目实施完毕,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科通报并提交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以便和上级对接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一般情况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有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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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医务科级财务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医务科对报告提出意见,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如有资金结余,财务科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上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一律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各部门须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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