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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9]6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7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
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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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9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严格会务审批制度。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规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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