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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库清分配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现金清分基本规定
(一)现金清分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进行。
(二)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不得进行收付、交接。 (三)现金清分过程中,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二条 现金清分必须严密交接手续,设置《银行票币清分出入库登记簿》(见附件1-4)、《银行清分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5),登记清分款项交接情况。
第三条 现金清分应按照人民银行“五好”钱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自助设备用钞等相关标准执行,做到挑净、点准、墩齐、捆扎紧、盖章清。管库员应按要求严格审查入库现金,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理,并把成捆。
第四条 现金差错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不准溢库、空库。
(一)金库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发现差错(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时,必须现场换人复核,并保留腰条和封签,经确认后才可认定差错,并向运营主管或金库主任汇报。
(二)行际间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首先应检查本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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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调运、保管、复点等过程。如认定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将有关证据和发现差错情况及时提供调出行查找。异辖间发现差错要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原封新钞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分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出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报人民银行备案。
(四)短款要查明原因,并落实赔偿责任。因出纳机具原因误收假币或短款的,按采购合同规定向供应商索赔;柜员自身原因误收假币和短款的由柜员所在网点负责处理,假币实物按人民银行要求处理。
(五)长款属于柜员清点错误形成的,经查实后退还经办人员或客户;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
(六)出纳长短款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找回的,应在“待处理出纳长款/短款”科目暂列,待查明原因长款退还、短款找回后销记“待处理出纳长款/短款”科目。无法查明原因退还、收回的错款,应区分性质、明确责任,属柜员自赔的错款,当日完成赔付无需进行挂账;属“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核销的错款,按照转授权相关规定和相关权限审批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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