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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启用
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 【公布日期】2016.12.28
• 【字 号】内财非税〔2016〕2167号 • 【施行日期】2016.12.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6〕2167号
各盟市财政局、工会,自治区各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工会所属事业单位,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根据《工会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规〔2016〕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工会系统启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
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收入(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内部往来收款收据》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会员缴纳会费收款收据》,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收入(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会员缴纳会费收款收据》。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手写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内蒙古财政票据监制章”,一式三联(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每本50份。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工会及其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代付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规〔2016〕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拨入经费等款项,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对接受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学会协会取得会费收入等,由工会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领专用票据。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取得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 支付来源的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发放、管理,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工会组织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每年领购一次。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购票据数量逐级上报自治区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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