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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高级人才(博士、硕士)薪酬激励暂行规定(试行)
外船司(2001)人字第158号
为使公司尽快适应市场竞争和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一支结构精良合理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努力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机制和环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对博士、硕士工资待遇标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新招进公司一年内按下列工资待遇执行
学历 博士 硕士
双学位
1700
(6年)
本科
双学位
1500
(4年)
注:新区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工龄工资每年5元累计执行。 二、经考核评定后被聘用者按下列工资待遇执行
学历 博士 硕士 双学位
(6年) 双学位
本科
(4年)
2100-2300
11-13
2300
13
2500-3000
15-20
月工资 4500-5000 3000-3500
岗级 35-40 20-25 5 7
月工资 3500-4000 2500-3000
岗级 25-30 15-20
三、在国外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有一定经历的按下列工资待遇执行(特殊情况,工资也可以面议):
学 历 博士 硕士
月 工 资 8000~10000
5000
人力资源管理
四、由公司推荐和自学取得博士和硕士学历的员工,如工资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获得毕业文凭后经考核被聘到相应等级岗位的,第二个月起执行新标准。
五、博士生、硕士生工作三年,经公司考核,未达到所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岗级下浮。 六、其他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协调、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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