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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规范农村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我县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隆尧县司法局关于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鼓励下,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与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委会法律顾问,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也是法律服务人员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 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农村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
第二章 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通过认真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村干部在村务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村民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意识,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
第七条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内容
(一)为村干部和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村民法制宣传教育; (三)协助村委会引导村民依法维权; (四)协助司法所指导村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化解信访纠纷或其他矛盾纠纷;
(五)指导村委会依法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七)帮助经济困难的村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八)指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办理公证事宜;
(九)开展村务和村集体经济经营状况“法律体检”;
(十)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或起草重要的合同、协议;
(十一)承办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业务;
(十二)指导、协助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或处置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受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任职村)委托办理诉讼、非诉讼代理业务的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应由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一致,以合同形式约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基本原则
第九条 农村法律顾问对任职村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
济发展、社情民意等情况应当作详细了解,根据法律服务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服务针对性强、社会效果好。
第十条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要坚持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为主,办理涉法事务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对接触和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农村法律顾问如果发现任职村的工作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应当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及时向村主要领导提出。
《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救措施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农村法律顾问不得要求任职村报销各类发票,不得索要各种礼物。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农村法律顾问应根据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结合任职村新一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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