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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 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
办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 大型体育场馆免、低费开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大型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即观众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游泳池(跳水池),1500个座位以上(含1500个)。
第六条补助资金分为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补贴资金对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贴;奖励资金对体育场馆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补助标准根据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后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和成本支出,结合体育场馆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具体标准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和低收费开放补贴资金补贴标准表》(附件1)。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20%、50%、80%安排补贴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奖励资金根据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和体育场馆经营综合评价,结合上一年度公共体育服务、健身人数、举办体育健身活动、开展体育训练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费用,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填写《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价开放表》(附件2),逐级上报省财政厅、体育行政部门。省财政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对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进行评估,并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年3月1日前连同补贴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在审查总结各地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建议,综合考虑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情况、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于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补贴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别核算,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凭证备查。补贴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补贴资金结转结存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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