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2022-07-21 18:20:2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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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自律、适应未来社会的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高中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对待违纪学生必须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秉公处理。不感情用事,不私心偏袒,不因学生成绩优劣而区别对待。

2.实事求是原则:处罚违纪学生,必须事先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查清整个违纪情况的细节和全部经过,并让学生写出事实经过和对错误的认识。学生享有充分申辩的权利。

3.人文关怀原则:处罚违纪学生一定要做到“循循善诱,以理服人,惩前教育、罚后疏导”。让学生明白接受校纪处罚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帮助。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乐于改正错误。

4.适度处罚原则: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危害及自我认识,对照处罚标准,做到“罚量”准确、惩处适度。

5.及时处罚原则:学生犯错,要及时教育处理,以中止错误行为,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学生可视其态度分别给予在特定地点反省、家长带回家反省等。对顶撞老师的正确批评,老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进行反省。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惩戒为下列八种:

1.学部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劝退 8.勒令退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惩戒: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惩戒: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在处分未撤销前又犯错误的。 3.屡犯不改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第七条 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惩戒。

第八条 同时触犯校纪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不同规定的,根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合并惩戒。 第九条 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给予1-2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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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惩戒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惩戒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受害人的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看护反省,因此造成 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及其家长承担。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书院高中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的。 2.无故旷课、情节较轻的。

3.未经批准不参加晨练、课间操,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4.非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单门学科累计两次次以上,或总累计三次以上的。

5.男生烫卷发、蓄怪发、蓄长发,女生烫卷发、浓妆艳抹、戴贵重饰品,以及学生染彩发、留怪异发型、穿奇装异服和拖鞋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符合的。

6.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的。 7.上课时和老师顶撞影响正常教育秩序的。 8.在校内打扑克、玩游戏机和手机的。

9.越窗或撬门进出宿舍、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10.拾到钱物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但数额较小,经查实后,拒不交出。 11.严重违反学校就餐规定的。 12.违反学校进校规定的。

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听劝阻的。

14.在集会、集体活动中自由散漫、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15.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各项考试、比赛中以任何形式作弊,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

2.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一学期无故旷课达十节的。擅自离校出走满半天。 3.经常无故不参加晨练、课间操、兴趣课的。

4.非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单门学科累计六次以上,或总累计十次以上的。 5.违反学习纪律、宿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6.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将垃圾倒入非指定处。 7.辱骂教职工或他人情节严重者。

8.有赌博行为或进营业性舞厅、网吧和进入公共场所玩电子游戏机。 9.有酗酒或有抽烟行为者。

10.动手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引起打架,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11.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

12.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学区、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乱的。 13.偷窃他人学习资料或集体图书刊物。

14.寄宿生未经学校批准校外留宿,或擅自留他人在学生宿舍内住宿一次者。 15.谈情说爱或去偏僻处,有亲密行为者。

16.带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打火机等)到校的。

17.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的。 18.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闹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犯类似错误,必须给予处分者。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星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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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考试或各项比赛中作弊,造成严重影响的。 4.翻越学校围墙进出学校。

5.偷窃物品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的。

6.指使他人或直接用威胁、恫吓或其他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 7.在校内私拉乱接电线或破坏电器、消防等公共设施者。

8.打人或挑唆他人斗殴,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指使校外人员,进校园闹事或威胁他人,以引起斗殴。

9.在集体场所起哄闹事,致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10.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决定免于处罚的。 1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

13.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14.谈情说爱,而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第十四条 在受到记大过处分期间,不思悔改、再犯上述错误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则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惩戒直至勒令退学。

第四章 惩戒决定与执行

第十五条 德育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当事人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在核实违纪事实后,德育处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 班主任提出处理建议,年级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深圳市光明书院德育处决定处分等级。上报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抄报给分管领导、家长及高中班主任。

第二十条 由德育处向高中全体学生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张贴处分决定。班主任寄发(或面递)处分决定给家长,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撤销之前不得授予任何先进荣誉称号。

第五章 惩戒撤销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三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民主评议,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同学同意通过则可撤销惩戒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班主任、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上交德育处。

第二十五条 经德育处在高中行政例会研究决定是否撤销惩戒,校长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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