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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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

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25

【文 号】银监复[2010]562 【施行日期】2010.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

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0]562号)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新奥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新奥燃投字〔20105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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