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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安全发展,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工作,是指不对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全体官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及时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公安边防部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党委(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署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保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经
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首长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全体官兵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部队人员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班以及相当单位指定一名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二、熟悉安全常识和防护技能 三、模范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四、检查监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五、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六、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头 七、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八、领导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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