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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居民委 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根据居民会议 受权,讨论有关居务方面的详细事项。
(一) 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 约?的草案,然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 评议居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三) 审议批准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四) 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全年工农业消费方案及主要 措施;
(五) 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消费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 要的经济合同;
(六) 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 年收支决算;
(七) 讨论决定新上、扩建工农业建立工程,以及兴办 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八) 审查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
(九) 讨论决定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 用;
(十) 讨论决定村级建立;
(十一) 讨论决定居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由居民代表 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 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 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 代表会议讨论涉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利益的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议 题通告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居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意见。采取举手表决,但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展表决。
第七条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 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 定相抵触,更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进犯居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尽快向广阔居民 公开、公布和宣传。
第十条 居民代表应积极发挥作用:一是参政议政;二 是与推选自己的居民保持联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负责向居民传达会议决定;四是发动、组织、教育和团结居民。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 施,并承受居民和居民代表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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