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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三)缺少行政法学研究的氛围。
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起步晚,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弱,有人统计2013年期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才占整个期刊论文发表总量的5.38%。而且发表论文的学者在各大高校的分布律极不平均。目前,行政法学的研究人员偏年轻化,他们思维活跃,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但理论基础功底不足,学术氛围不浓。
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展望
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以科学的眼光审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章剑生指出:括因民意难于通畅地到达政府而导致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因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对行政决策回应性与公共性的挑战,以及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以后个人福利的保障等问题。根据行政法
学的一般发展规律,可对我国新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行展望。
(一)进一步发展“平衡论”,形成一种“协商行政”模式。
新时期下,罗豪才等人提出了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也就是强调“平衡论”。“管理”就是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地位,“控权”就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沈岿归纳了在平衡论的视野下现代行政法所应具备的品格时指出:“行政权收或放以及收放的程度,须视具体情境而定,而不可执其一端。”
进入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不是消极对抗的,而是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有学者提出“协商行政”这种模式,有的学者主张,政府执法方式应实现由“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方式的转换。协商行政这行政当中处处可见,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等等过程当中,都能感受到协商行政的优越性与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在我国2015年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就有所体现,比如说,行政案件增加了对自由裁量案件的调节。
同时,协商行政也具有潜在的缺陷,比如说,协商主体能力的不平等性,协商对于行政公平性和公共性也有减损之虑。公共性是行政法的本质特性,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但是在协商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有可能在个人利益面前妥协,或者为了最求个案的正义,根据比例原则,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这也有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目前公共行政正在向民主化、服务化、程序化、效率化、民营化等方向的转型,使得平等磋商、协会、会谈等手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行政当中的管理问题。国内多数学者提出的“参与行政”模式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难以实现有效参与,“参与行政”容易成为政府部门欺骗民意、忽悠人民群众的一种手段,而有效的参与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相较于“协商行政”模式而言,后者似乎更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更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设。所以,“协商行政”这一模式或许回事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
(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结构性重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洪雷在对我国学者进入新世纪以来行政法学发展趋势理论探讨的梳理当中,曾提出:要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结构性的重塑,同时认为行政法解释论与立法论齐头并进、行政法总论与部门行政法共同关注,以及外国经验借鉴与中国问题意识并重,将成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我国在行政法制度上“行政程序法”这部约束政府权力一直缺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近年来,不断发生政府部门由于重大决策“失误”,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征服的公信力。据2014年社科院统计,至2014年间,一共有871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决策的程序不公开、公众参与度不够等。
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以后的研究还将会更细致,更贴近生活。就2014年的行政程序方面的研究来看,有基本编著如下: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主编的《行政调查的理论与实践》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尚裕良等人合著的《人口行政行
为与行政程序监督》,这些著作都涉及对行政决定程序和听证理论本土化实践的研究。当然,如此之累的论文方面也有不少。这也看出改变了以往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三)进一步加快对公共行政法方向的转换。
姜明安在探讨了我国行政法的变迁和变革过程当中提出“新行政法”。他认为:“新行政法”之“新”体现在三个方面:新的调整范围——从仅调整公域到既调整公域、也调整私域,从仅规范国家公权力到既规范国家公权力、也规范社会公权力;新的调整方式——从管制到自治,从命令-服从到协商-参与,从刚性管理到柔性指导;新的法源形式——从静态到动态,从硬法到软法,从单一法源到多元法源。总而言之,新行政法所体现的一个方面就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理念。
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将会以公共行政为主要目标,而不仅仅在局限于国家行政。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共行政,它以双向的(行政主体与行政利益关系人)关系视角为研究手段,以积极行政而非消极行政的作用方式来制约、激励机制来整合行政法机制。这才是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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