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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
现就做好申报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即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申请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教育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在医学院院本部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干部、工人。 (二)在医学院附属各单位从事临床教学、教辅工作人员。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四)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申报办理证书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经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交医学院院办。 六、证书、证章领取时间:申报当年。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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