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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
一、目的: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员工权益,构建和谐的员工关系,合理安排生产、销售员工的工作及休息均衡关系。
二、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单位。 三、名词解释:
1、视为连续工龄的情形:
指本集团各单位之间员工调出、报到时间间隔在一个月以内的; 外单位员工聘到我集团入职时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间隔在15天以内的。
2、累计工龄:指员工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或国家规定视同工龄情形与在集团工作时间的工龄累计计算。
3、非本单位工龄的确定: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社保购买证明。 4、视同工龄
指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
四、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在集团各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或视为连续工龄情形的,可以提出享受年休假。
五、年休假管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
3、休年休假后,又出现本办法第五(年休假管理)第2条(除(6)以外)情形的,在次年度将取消年休假资格。
4、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要充分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原则上在本年度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单位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次安排符合本年度年休假条件的员工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在次年度6月份前安排。
5、新入职员工在集团及下属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此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按其基本工资另支付收入。其计算为:(基本工资÷21.75)*应休年假天数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休年休假条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必须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之后在办理离职手续,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算年休假天数。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8、不计入年休假天数的范围 (1)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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