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征

2023-05-12 09:01: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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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征

摘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 和谐人情

一、我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六礼此时的就是现在的,因为其满足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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