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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第三部门发展中的政社不分问题
作者:孙克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
摘要第三部门作为除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以外的非营利团体和机构,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职能和作用也渐渐为人们所重视,在我国,第三部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政社不分问题严重制约了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得第三部门的运行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解决第三部门发展中的政社不分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第三部门 政社不分 私人部门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64-01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兴起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府与市场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不可避免,第三部门作为能够相对有效地弥补二者的失灵而日益显现出其力量和作用。“第三部门就是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但是,在第三部门的发展过程中,政社不分问题严重制约了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得第三部门的运行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解决第三部门发展中的政社不分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第三部门发展过程中政社不分的具体表现
首先,政府“越位”,即政府过多地或不适当地干预某些本应当由第三部门履行的职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将原来隶属于自己的某些部门或机构转型为“第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仍旧挂靠在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之下,不同程度地形成事实上第三部门对政府部门的依附关系。在如此的关系模式中,政府对第三部门内部事务和操作性活动往往会造成过多的或不适当的干预,即表现为一种“越位”。其次,政府“缺位”,即政府本该具有的职能却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履行。由于第三部门具有产出和服务难以测量,利益相关者具有多样性等特点,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往往存在缺位现象。第三,主体“错位”,即本该是政府负责的事,却让第三部门去管,造成主体错位。政社不分、政企不分现象犹存,政府性、官办性问题根深蒂固,政府包揽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第三部门发展过程中政社不分的原因
第一,在意识形态上受国家社团主义的困扰。我国的第三部门在运作过程中会受到国家社团主义的影响。所谓社团主义,是指国家是社会、信仰、经济、或群众组织等唯一的合法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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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国家能有效地指派这些组织的领导人,或限制其挑战国家权威的能力。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存在政社不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社团主义的影响,即由政府确定哪些社会组织是合法的,并且同这些组织结成不平等关系,意味着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受到政府组织的强有力的控制与领导。这必然导致“政社不分”,许多社会组织成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职能由政府分化而来,从而阻碍了第三部门自身的能力建设和发展。
第二,第三部门对政府的体制性依赖。由于我国第三部门的产生方式往往是在政府的扶持或操纵下成立起来,因此在思想观念、组织职能、活动方式和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过分依赖政府,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
三、第三部门发展中的政社不分问题的对策分析
第一,政府应当在思想上转变观念,重新确立第三部门的地位。从上文对第三部门发展中的政社不分问题的表现和原因分析来看,政府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和态度是不清晰的,对其的定位是不明确的。政府往往将第三部门作为其附属机构甚至是“第二政府”,视其为政府职能的延伸,把它当作接收政府机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场所,这种观念是不恰当的,这使得第三部门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利于培养第三部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阻碍第三部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使政府的体制改革成为一种假象,从而影响政府形象,降低公众对政府的认可度。所以,政府应当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第三部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认识到第三部门是独立承接政府部分社会职能的组织,是公民社会最活跃的部门,是政府善治的重要合作伙伴,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二,放宽民间组织准入条件,提高第三部门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政府在对第三部门的认识上转变观念之后,就要相应地在制度上有所改进。一方面要拓宽民间组织准入范围,扩大在第三部门中民间组织的比例,在这里要“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许可制度,构建合理的民间组织准入制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组织是政府职能精简的产物这一现实情况,政府要理清与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要做到切实放权,无论是在管理权限还是用人权限上,都要使这些部门具有真正的自主决策权力、用人权力等,提高这部分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这些组织同政府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政府在切断这种依赖关系后,要对这些组织加大扶持的力度,包括对这些组织自主运行能力的培养和资金的投入,以及在政策法律上加强规范力度,为这些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注释: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7. 李琼,夏晓辉.共生:第三部门与政府治理的现代转型.探索.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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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贾西津.第三次改革.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官灵芳.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的研究.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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