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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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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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 号】苏国税发[2004]231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省进程,日前,省委、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国税系统贯彻落实《意见》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意见》中提出的对民营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平台、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学和领会,将思想统


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积极落实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管理方式,为加速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兑现落实税收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1、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凡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经确认可在继续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3、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4、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5、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税收服务,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政策,咨询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权威的政策解释,要公开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

2、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程序。各地要按《许可法》及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及省局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要求,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对涉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量下放,能通过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改为事后监管,对企业报送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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