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23-01-25 19:09:5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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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3]171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2.02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820 实施日期:2008820日)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71 20031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和协查工作,省局在征求部分市局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所规定的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在总局有明确规定后,改按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 1 / 3










税处)。



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比对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是国税机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全面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信息,并与地税机关采集的运输发票开具信息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骗抵、虚抵进项税款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实行两项数据采集、两级信息传递、两级发票比对和两级协查处理的管理模式。两项采集是指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信息,地税机关负责采集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信息;两级传递是指市、县国税局分别将所属国税征收机关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同级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到省国税局;两级比对是指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本省、跨省的运输发票进行清分和比对;两级协查是指对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分别交由省级国、地税稽查局,总局稽查局进行协查。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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