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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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 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 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 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 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 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

3 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 市场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 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 市场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 市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 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 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 11 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 12 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九条 农贸市场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 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 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 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 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 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7 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农贸市场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履行抄告义务,由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应管理部门。如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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