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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8.10.14
• 【字 号】甘食药监安函[2008]30号 • 【施行日期】2008.10.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药品生产企
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函[2008]3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实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出厂、流通的动态监控,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国家局决定在特殊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基础上,初步建成全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近日,国家局再次召开视频会议,安排部署药品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省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我省药品电子监管网工作。按照《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和省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8]49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入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局要求,对疫苗、中药注射液、血液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四大类”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规定 “凡2008年10月31日后生产的未赋码入网的‘四大类’药品,一律不得销售”。我省兰州生物制
品研究所、甘肃新兰药药业有限公司、兰州大得利生物制药(厂)有限公司、甘肃医药集团西峰制药厂等四家企业为列入首批电子监管的药品生产企业。请相关市局督促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加快进度,尽快做好产品赋码、数据采集及上传等工作,确保按期对“四大类”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二、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问题、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衔接及包装等问题,请按照省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8]494号)执行。
三、已申请入网但未收到密钥的企业,要尽快与监管网运营服务中心联系,及时解决。
四、各相关企业制定专人负责,并将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上报省局安监处和辖区市局备案。 附件: 1、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 (略)
2、《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 (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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