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学派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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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学派对犯罪学的贡献

20090420425 土木工程 余东阳

总述

19世纪中叶以后,学者们在实证哲学的影响下,抛弃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演绎,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原理,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犯罪学学科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以实证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塔尔德、李斯特等人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创立了新的犯罪学理论体系。

一)古典学派的问题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然而古典学派犯罪理论却在愈演愈烈的犯罪发展趋势面前应对乏力,无可奈何。直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实证主义哲学为犯罪学的研究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二)实证学派的主要观点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生理实证主义认为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心理实证主义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

三)实证学派对犯罪原因探讨的贡献

一、解释个人犯罪因素的菲利三元论:

菲利通过彻底否定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形而上学观念而把犯罪学引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对于犯罪的原因,菲利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个人、自然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此即菲利的犯罪因素三元论。

按照菲利的观点,个人因素不仅是指犯罪人生理及心理方面的个性特征,而且包括个人情况,如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教育社会生物学状况。当然,个人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独的个人因素不足以解释犯罪原因。而且,这种因素“仅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自然因素是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自然环境。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却可以影响社会状况,如贫富、就业、文化及道德状态等等,而这些因素却是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自然因素通过与其他因素结合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社会因素系指任何足以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等所有其他条件。菲利认为,总的来说,犯罪的周期性变化——增多或减少,主要应当归结于社会因素的作用。因为许多


影响犯罪变化的个人因素最终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而且社会因素对偶犯和惯犯都有一种特别重要的影响,而这些犯罪从整体上看又是数量最多的。

菲利的犯罪因素三元论首次以多因素论解释犯罪的成因,“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建立。与单因素说相比,多因素论不仅仅反映了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而且也反映了犯罪研究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无疑是犯罪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二、解释社会全部犯罪现象的菲利犯罪饱和法则:

菲利在对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的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犯罪饱和论蕴含着决定论的思想。菲利指出:“人之所以要犯罪,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环境下发芽、生长。因此,我们知道人类的不幸产生于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变态人是不能适应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的人。变态人缺乏社会生活的能力,生理上呈现出退化特征,发展成被动型或主动型变态人,最后成为罪犯。

犯罪饱和论还说明了犯罪的存在具有规律性,而且这种规律性表现出动态的特征。菲利引用艾米莉特的古格言说明这一点:“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犯罪饱和理论同时指出犯罪现象并不是宿命的或人类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命运,而只不过是由其原因所决定的,通过改变其原因活动可以改变原因的结果本身。

四)从行为到行为人的实证分析

犯罪古典学派将犯罪看成是行为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把犯罪视为已经完成的事实,只是从规范的角度去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去分析其现象背后的行为动因,这必然导致古典派犯罪学在与犯罪斗争过程中显得苍白无力。

龙勃罗梭在批判了古典学派这一教条主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将实证主义引人犯罪现象研究之中,将犯罪学的研究重心从行为转向行为人。菲利在继承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不仅研究犯罪行为,更注重研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他认为,只有对罪犯进行有效研究,才能有效预防犯罪,并因人施罚,因此他将犯罪人分为如下几类,即:天生犯罪人,这类人具有天生的某种退化现象,使其倾向于犯罪。但是这里的天生犯罪人不同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他们不是“隔代遗传”的产物,而是“一种犯罪型精神病”的产物。习惯性犯罪人,指“主要由于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措施无效而染上犯罪习惯的人”。偶发性犯罪人,指“一个人犯了一种轻罪,与其说他是被退化人格的进攻性所驱使,倒不如说他被其生活环境导人歧途。”这种罪犯如不因监狱生活变得更加败坏,则更有可能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情感犯,是指受情感支配而犯罪的人。“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犯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菲利对犯罪人的实证研究,目的在于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施以不同的矫正方案。

在这五种罪犯中,菲利主张对前三类采取不定期隔离的方式,直到其能够重返社会应正常社会生活为止;对于偶犯,要区分罪行轻重,决定适用赔偿损失或不定期隔离;对于激情犯,则要区别激情犯的性质,决定是否宽恕。

实证学派把犯罪学研究的重心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坚持“应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命题,颠覆了传统刑法观念,扩展了犯罪对策的研究视野。

五)犯罪对策实证研究

实证学派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是由三因素决定的,否认了自由意志,从而推翻了道义责任论,主张社会责任论。刑罚的目的不应当是对罪恶的报应,而应当是对社会防卫。基于该观点,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

()刑罚目的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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