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3-01-13 17:59: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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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


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考试,成绩优秀。

(二)文史类、民族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及各专业藏汉、蒙汉双语方向学生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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