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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慎”----我的亲身经历
笔者近日收到国内某权威银行通知,告知某日销售外币理财产品,81天,年化利息2.8%,收益有保障。我与先生是日兴冲冲如约来到银行。尚一头雾水即被要求提笔签字,即“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先生问,既有风险,让我们看看什么风险。柜台工作人员和经理都说不用担心,没风险,只管签字即可。在我们的坚持下,到理财柜台找后台经理打出一份。原来是三不保,流通事故不保、不可抗力不保、金融事故不保。原来所谓收益有保障是连本金都不保!我们追问,既如此,为何不说明白。答曰,所有理财产品皆如此,所有银行皆如此。我们这种响当当的国有银行你都不信还能信谁?
思量再三,未敢贸然买此产品。但如果经理早点告诉我们这是连底都不保的理财产品,我们根本不会浪费半天时间为此来趟银行。但前台值班经理、工作人员和后台理财经理却异口同声,该产品保证收益、绝对保本。81天钱就回来了,你们担心什么?
笔者认为,银行只说可能的利益、不说潜在的风险、一味鼓励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虽有良好用心,但与职业行规或职业道德而言却有缺陷。多数客户买理财产品的前提首先是保本,有利益虽心向往之,但没有也绝不苛求!但银行连这点实事求是的勇气都没有确实令人难以理解。只能是其利益对银行诱惑太大,银行明知是否保本对客户而言是底线,说不保本客户就不敢试了。所以让客户趟这浑水吧!有利益银行可独吞大头,有损失可找客户分担,自己分文不少;而客户呢,自始至终蒙在鼓里,有蝇头小利自然高兴不已,但一旦连本带利打了水漂欲哭无泪还不知找谁诉说!是只能怪我们自己轻信吗?如上面所述真实情景(陷阱),我们只能怪客户贪财、轻信吗?我们不该想想国有股份制银行是否应该如此对待自己的客户吗?难道百姓不该信任国家的银行吗?
感谢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证监会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题为“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1的讲话,他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理念做出了详细阐述,指出,“‘买者自慎’原则反映到资本市场即‘投资者风险自负’,由于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各国经验表明,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同时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肖主席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只有卖者在坦诚。充分披露信息的前提下,“买者自慎” 原则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只要银行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把普通百姓放在心里,体谅他们是在拿自己几十年血汗钱以求一搏,都会对肖主席的话举双手拥护并身体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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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详解投资者保护:买者自负须强化卖者有责,2014年01月07日 04:32 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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