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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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

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1.18

【文 号】[91]财工字第888 【施行日期】1991.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113日,实施日期:200911日)废止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11118 91)财工字第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

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

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二、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矿井(露天采场)的延伸、技术改造、安全措施等。


三、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自1991111日起执行。 附件:提高维简费标准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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