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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7.18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
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1 / 2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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