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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
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 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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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 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 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 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 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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