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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11日云南省民政厅第三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3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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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省、州(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上年度7月1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组织发布上一年度的年检通知。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办事机构(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社会组织年检的程序是: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云南民政网(http:// yunnan.mca.gov.cn)下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基金会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基金会网上年检”进入系统填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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