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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应往届毕业生“双学位 双专业”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应往届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以培养知识面宽,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修读类型及学制
第二条 双学位:指应往届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学位后修读另一门类学位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双专业:指应往届毕业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本专业以外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制均为两年。
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全日制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3、具备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
第四章 培养计划
第六条 双学位、双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约60 学分左右,其中理论课程 40学分,实践环节20 学分。
第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采取单独开班(专业修读人数不少于25人)或跟班修读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 应往届毕业生应于每年4月-6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申请修读学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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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填写修读申请表交专业所在系的教学秘书,专业所在系集中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经审批后,由院招生办公室统一上网公布录取名单并发送录取通知书。第二专业在录取审核时,若报名数小于招生数则应全部录取,若报名数大于招生数则应按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及班级排名从高至低录取,未录取的学生则进行调剂录取。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在学期间由专业所在系统一管理,享受全日制在校生的同等待遇,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系教学秘书负责其修读期间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应适时登录“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培养计划,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网络选课,按学分收费并按规定方式缴交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修读学生应系统修完所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并须参加所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及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当原修专业与第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专业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经免修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免修。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10学分,超过部份应改选其它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 2.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修读; 3.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时,一律参加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 修读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第二学位(专业)修读时,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内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终止修读申请,系教学秘书汇总后上报教务部。
第七章 证书授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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