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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的来源、要素和形成
作者: 秦宇
来源:《旅游学刊》2019年第03期
Doi:10.19765/j.cnki.1002-5006.2019.03.001
制度是有组织的、得到确立的做事程序,是社会的构成规则,是理解社会运转的钥匙。制度不仅约束着组织和个体的行动,而且也被拥有能动性和变革能力的个体和组织创造和改变。换言之,制度创新不能仅用个体主义的理性选择理论解释——即个体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合适的制度类型,也不能仅用宏观结构主义理论解释——即个体只能是制度的接受者。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旅游企业一直是服务业中制度创新的先锋。对于那些做出了制度创新的企业而言,它们是在哪些情境下、如何打破原有的制度均衡,以新的方式行事的?为什么成功了?有何影响?对于那些未能实现制度创新的企业来说,为何无法脱离其惯有的方式行事?这些在现实中引入入胜的问题也是制度创新的核心理论问题。 一、新制度的来源
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不可能只有一套制度体系,而是有多套并行的、相对宏观的制度体系。美国社会学家Friedland和Alford(1991)将这些制度体系称为制度秩序,并指出西方国家主要的制度秩序包括家庭、宗教、国家、市场等。每一个制度秩序都有独特的组织原则、实践和符号体系。处于多重制度秩序之中的组织和个人能够意识到不同制度秩序中文化性规范、实践和符号的差异,并将这些多样性融入它们的信念、思维和决策行动之中。从而,制度创新所需要的能动性和使得能动性可行的知识,都来自不同的制度秩序,这影响着个体和组织的制度创新行为。简言之,新制度来源于个体和组织——有意识地或潜移默化地——对宏观制度秩序的解读、类比、借用和组合。
Thomton、Ocasio和Lounsbury(2012)在《制度逻辑观点》一书中将前述宏观制度秩序扩展为7种,包括家庭、社区、宗教、国家、市场、职业和公司,还综合、比较了不同制度秩序在合法性来源、权威来源、身份来源、规范的基础、注意力的基础以及战略制定出发点等维度上的主要差异。这一扩展工作的理论含义极其丰富,包含了大量的思想。其核心认识是,不同制度秩序在各个制度维度上的差异存在潜在的矛盾和冲突,但这也使得组织和个体在解决组织问题时拥有了多重逻辑潜力。新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这7种制度秩序中不同的组织原则、实践和符号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饭店业开始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运营模式,大量借鉴、学习并采用科学管理模式。到了世纪之交,如家、汉庭等企业又开创了连锁经营的新模式。我们发现,上述3个阶段的模式,分别与宏观制度秩序中的国家秩序、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大致对应。招待所、星级饭店和标准化的经济型酒店,是这3种制度秩序下的典型业态,而对这3类
模式中制度变化的分析,都可以回到制度秩序之中寻找线索。例如,3种制度秩序下身份来源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改革开放之前的招待所为何高高在上?高星级饭店行业中的各类媒体为何会定期公开披露总经理任命信息?还可以解释某些经济型饭店公司为何放弃了星级饭店管理公司对职业经理人在饭店业中工作经验和资历的要求,大量录用从未有过饭店从业经历的管理者。
二、新制度的要素
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在研究制度创新时有不同的分析重点。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的研究重点是规制的制度(regulative),主要指各种明确、正式化的法律、规则及伴随违反规则面临的强制制裁;古典社会学家的研究重点是规范的制度(normative),主要指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往往与职业或人在社会中的角色相关联;新制度主义理论家的研究重点是文化与认知的制度(cultural-cognitive),主要是指由外在文化框架塑造的内化认知框架。
Scott在其《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一书中将这3种制度要素综合到同一个框架之中(表1),清晰表明了不同制度要素的基础、运行机制及实现过程等方面的差异。 例如,规制制度的合法性源自对遵从法律要求;规范制度的合法性则来自与道德准则规范保持一致;而文化一认知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行动符合社会文化中常见的意义框架。更重要的是,Scott还指出这3种制度要素并非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尽管有时某一种会处于支配地位。
我国旅行社业过去40年来的发展变化就体现出这3种制度要素的共同作用。国务院分别于1996年10月和2009年5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是规制的制度;大型国有旅行社企业(如国旅总社和中青旅)的制度创新则主要受到规范性制度要素(例如对国企的社会期望和国有企业运行的规则)的影响;文化一认知的制度要素,则可作为主要工具分析携程、六人游、世界邦等在线旅行社企业如何改造传统旅行社的行业实践。 三、新制度的形成过程
某个新制度被制度创业者创立之后,要成为典型、普遍的原则和做事实践,需要被制度化。Tolbert和Zucker(1996)将制度化划分为“前制度化一半制度化一完全制度化”3个阶段。前制度化的核心是制度的惯常化,也就是新的制度安排开始正式地出现在组织的政策和程序中。但是,这一阶段采纳新制度安排的组织不多,而且在具体实施上有很大的差异。半制度化阶段的核心是客观化,即组织中关于某一制度安排的价值已经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社会共识的形成取决于所谓的理论化工作的效果。即首先需要确定某种普遍存在且持续发生的组织问题,其次要为解决该组织问题的正式制度安排正名。理论化为新制度安排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合法性。一旦实现了客观化,制度安排就开始了广泛的扩散。完全制度化阶段的核心是
制度的沉淀,即新的制度安排得到了全面的采纳并且长期维持下来。3个阶段的主要特征见表2。
饭店接入OTA平台是完整经历上述3個制度化阶段的典型制度安排。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前制度化阶段,携程地推团队进入饭店洽谈接入合作的时候,被斥为“骗子”的遭遇不在少数。在OTA们不同轮次的理论化工作——例如向饭店说明接入OTA可以带来更新更多的客源并解决传统客源渠道单一的问题——并且这些说辞在现实经营中获得证据支持之后,这一制度安排快速扩散。目前,这一新制度已经得到全面采纳并长期维持下来。新饭店开业,列入开业清单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接入OTA。到2017年年底,全国接入OTA销售平台的住宿设施已经超过40万家。 四、结语和展望
研究制度创新,是理解中国社会和旅游经济不断转型发展的核心(马波,2007)。组织的制度创新是其中一个重要领域。组织不仅受到技术要求及资源依赖的影响,而且还深深嵌植于社会与政治环境之中并受到这些环境的影响,组织的结构与实践映射出比组织更宏大的社会中存在的规则、信念和惯例。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经历快速而重大的制度变迁,这些制度变迁源自各种制度秩序——国家、市场、职业、公司之间的竞争、矛盾和冲突。中国的制度变迁为我们认识组织和企业中新制度的来源、要素和形成提供了难得的研究机会。
本文介绍的几个框架的应用显然可以超越旅游企业研究领域。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旅游企业看作一种组织,我们就可以考虑将上述逻辑和框架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应用到其他类型的旅游组织——大到世界旅游组织和各个国家的各类旅游监管部门,小到旅游目的地一个几十人的小村庄或高校中仅有十几人的一个旅游系。若我们将本文介绍的这几个组织制度主义理论框架当作一种分析视角——例如用来分析饭店与OTA之间的冲突、或分析家庭一工作之间的冲突——则可以看到更大的应用拓展。我们期待制度研究领域能够产生一批原创性成果,不仅促进对中国实践的更好解释,更重要的是通过提出并回答新问题增进国际学术研究知识体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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