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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应教授讲授“法律制度的功
能分析与反功能分析”
2015年12月15日晚七点,“整体史视野下的法律史研究”系列讲座(原“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与社会”系列讲座)第六讲之“法律制度的功能分析与反功能分析”活动在我校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应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副教授主持。
主讲人应星教授,1968年出生,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农村社会学。曾在《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学》等重要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气”与抗争政治》、《农户、集体与国家》等学术专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香港乐施会项目、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等。
在主持人简要介绍了主讲人与各位嘉宾的基本情况之后,讲座正式开始。应教授对朱腾老师和在座各位老师、同学表示了感谢,并谦逊地表达自己要讲的并非新鲜内容和独创理论,只是简单的线索勾勒。应星教授简要分析了实证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这两种当今史学的研究倾向,引入此次讲座的主题,即围绕社会学中“功能”的概念,从“功能分析的原形”、“法律制度的潜功能分析”、“法律制度的反功能分析”三个方面,对社会学理论和法律史形态做一定的梳理。首先,应星教授列举了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的“AGIL模式”理论,阐明功能分析的原形,并以S.N.艾森斯塔德的《帝国的政治体制》、D·布迪和C·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阐明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运用在中国法律史著作中的三个典型例子,从这两个角度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功能分析的理解。其次,应星教授围绕罗伯特·K·默顿对帕森斯功能分析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的逐一批判,并以瞿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对明清民事审判中“情与法”的研究这二者为例,分析了法律制度潜功能分析。然后,应教授分别全面分析了马克斯·韦伯、D·布迪、米歇尔·福柯三位学者对功能分析的彻底批判思想,结合《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等著作的例子,解释了法律制度反功能分析的含义。最后,应星教授从方法选择、史料与理论结合、强调反思性等角度,谈了自己对法律史研究的认识。
随后,各位与谈嘉宾就听取应教授的讲座内容,一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一些疑惑和设想,应星教授对各位老师的发言作出了回应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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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参与讲座的各位老师进行了合影留念。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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