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023-04-05 22:41: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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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近期,某税务局在对当地某化工企业进行2005年度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计提其非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折旧时,随意变更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扩大税前扣除金额。经查,该企业1989年购置的办公用房原值400万元,根据原《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办公用房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0(财务制度规定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35年~45年),残值比率为5%,采取直线折旧法,并经厂长会议批准,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该企业财务人员200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通过其聘请的注册税务师“筹划”,在向税务部门进行折旧扣除项目申报时以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为由,以20年作为其折旧年限,从而每年多计提折旧9.5万元[400×(15%)÷20-400×(15%÷40],并说这是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用足税收政策。那么此种“筹划”是否行得通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了限制性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房屋、建筑物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法,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提净残值。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除另有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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