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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1、为加强我院药品盘点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及其帐实相符,实行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药库、药房每月应进行一次统一的月盘点。盘点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药品会计和财务科人员每月必须参加药房现场盘点工作,财务科人员每季度必须参加药库现场盘点工作,资产物资管理科负责人统一协调。
3、药库、药房每月盘点的时间为20日(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提前或顺延)盘点。
4、药库、药房应加强在库药品的日常管理,对特殊管理的药品、日常监控药品应按规定逐日统计,确保所有药品帐实相符,并做好盘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盘点药品之前应注意整理好药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为盘点创造方便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6、为便于复核,盘点当日药品库房不得进行出入库操作(特殊情况除外)。
7、为确保盘点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为尽量减少盘点对日常工作的影响,盘点应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以后并在2小时内完成对药品的实际数量的清点,参加盘点人员依据盘
点表,对所有药品逐一进行认真清点,如实填写所盘药品实物数量,现场盘点后由财务人员、清点人员、药房负责人签字确认。
8、盘点结束后,由审计科组织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品种抽查复核率不低于3%。
9、盘点数据的处理,每次盘点结束后,药房盘点数据由药房负责人在3日内进行整理复核后送交药品会计(药品盘点账实相符率由药房负责人在盘点单上标注),药品会计根据账面数字和实存数3日内制定出药房盘盈亏金额表,该表由药房负责人注明药品盘盈亏原因签字后上报主管院长请示意见,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药房负责人送交院长请示意见,院长同意签字后药房负责人将该表送交药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10、盘点要求:
(1)要求每次盘点帐实相符率应≥95%;
(2)药品亏盈管理:药品库房、各药房盘点盈亏金额应不得高于药品总销售金额的0.5‰。
(3)如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盘点药品数量、金额出现数目不相符时:Ⅰ、属医院规定范围内的正负不相符(帐实相符率应≥95%)者,药房负责人将盘盈亏金额表,上报主管院长,经主管院长审核后,药房责任人报院长批准后,予以冲减;Ⅱ、如盘点药品数量、金额出现较大数目不相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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