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2-06-30 17:09:3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士,西北
附件三:



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201813日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的;






附件三: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生有前条第()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赛奖励的;

(四)有其他与学业成绩密切相关的突出表现的。

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附件三: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 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12002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2d8cbd8a28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7b.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