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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芯国际保密协议范本
中芯*际保密协议范本
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中芯*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一家坐落于***浦东新区张江路18号的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与公司,一家坐落于的公司签订。 1.目的
各方同意相互供应秘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各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选购或业务、合作或咨询顾问关系而对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目的”)。 2.定义
“秘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方案、价格、工艺、技术、讨论、开发、创造、服务、客户、*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推广或财务有关的信息。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秘密信息具备秘密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供应,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备秘密性或专有性。秘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
(1)由接受方以书面资料文件证明: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缘由,已向公众披露;
(3)已由信息有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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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秘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
(5)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值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秘密信息不担当保密义务。 3.保密
各方同意仅能依据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秘密信息。除由各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协议目的而必需知悉该等秘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职工或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有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秘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秘密信息。任何秘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各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协议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取得秘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协议内容基本全都的保密协议,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协议准时交予另一方。各方应实行所有合理措施对另一方秘密信息保密,避开该等秘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实行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秘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若发觉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秘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准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4.公开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扬或对外公开。未经本协议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协议及其有关内容,本协议第5条“强制性披露”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5.强制性披露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状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协议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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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员须披露另一方的秘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马上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令或实行其他合理的救济。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秘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秘密信息实行牢靠的保密措施。
6.返还资料文件资料
在协议目的终止、撤消、履行、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依据对方的书面要求,任何一方应准时销毁或归还另一方供应的所有秘密信息。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不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预备的资料文件,一方应按本协议条款要求持有或依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秘密信息。 7.非授权许可
除为查阅或使用秘密信息以达成本协议目的之权利外,本协议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隐秘或其他学问所有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秘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8.义务限定
本协议不得被视作或说明为本公司有义务向另一方供应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本公司打算向其供应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关于的最终协议。
9.信息精确 性
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秘密信息的精确 性、牢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示意的声明或保证,且对另一方、其代表人员或其他使用该等秘密信息的人员不担当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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