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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计提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虽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将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政策,以及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的规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对劳保用品有否扣除标准?
问:企业所得税对劳保用品税法是否有扣除标准?劳保用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需要,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并且标准统一,给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作服装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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