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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环登存字〔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你(单位) (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分局)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 (就地或者异地) 方式,存放于(地点)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序号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备 注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请确认: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局(分局)
(印章)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名称用全称。
(三)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四)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2、有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
3、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此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五)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六)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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