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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坚持依法办学,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依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本科生(含专转本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规定提出申诉:
(一)被处分的学生本人;
(二)与处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三)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学院的学生组织; (四)确实了解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他学生;
(五)经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同意受理的有关部门、院部。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条 申委会设委员7人,其成员分别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包含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委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两年。
第五条 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对重大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六条 申委会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诉人要求委员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经申委会研究认为理由正当的,予以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校依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均给予自处分公布或送达之日起10日的申诉期,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学校处分决定立即执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按本规定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委会
提交署有自己真实姓名、年级、专业、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的书面申诉,并填写《**学院大学生申诉申请表》。书面申诉必须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并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他改变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做出不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除依据第十条规定不予受理外,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时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五条 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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