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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注册的取得是否正当?
近日,这场历时6年的权属纠纷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菲丝博克公司上诉请 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系争商标为第8943982号“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由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自然人刘亚南于2010 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扳手(手工具)、打孔器(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等第8类商品上。 2011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011年12月,菲丝博克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中请,主张系争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 权,并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与摹仿,而且系争商标的标志会对中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系 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4 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
以核准注册。此后,菲丝博 克公司以上述理由于2012年 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 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 委并未支持菲丝博克公司诉 求。其后菲丝博克公司将商 评委诉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亦未能获得法院一 审支持。菲税博克公司继而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系争商标未侵犯菲丝博克公司的在
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亦未构成对菲丝 博克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与摹仿。根据菲幺幺博克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刘亚南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档案,其仅在
第7类与第8类商品上中请注册了 “FACEBOOK脸谱及脸谱图形"商标,虽菲丝博克公司主张刘亚南关联公司在 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但是菲丝博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外人与刘亚南具有主观的意 思联络,且相关商标确属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组合而成的商标,与菲丝博 克公司的“FACEBOOK”商标具有一定的差异,故仅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 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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