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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几种费用的会计处理及审计
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对广告费、研究开发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规定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会计处理方法与原来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处理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
一、广告费
在原会计制度中没有对广告费规定明确的会计处理,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时,有的企业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递延摊销;有的企业则随意预提广告费,甚至有的企业将广告费记入无形资产(相对应所做广告的商标)。
新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我们在审计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预提费用”中的广告费,应当检查相关广告合同及所对应的广告实际发布情况(如是否有相关单位的广告见播证明),以确认预提的广告费所对应的广告已见诸于媒体而有待结算。
(2)对于 “预付账款”中的广告费应当检查相关广告合同,以确认所对应的广告尚未见于媒体,该款项是属于预付性质,待广告发布后,直接转入当期费用。如果广告已经发布,则应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广告费应该予以审计,并建议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调整计入广告见诸于媒体的当期损益。
二、研究开发费
在原行业会计制度没有对研究开发费规定明确的会计处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递延摊销;有的企业在期末预提研究开发费;有的企业则资本化记入了无形资产。
新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应于实际发生的当期计入期间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材料、直接人员工资及福利等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在进行审计时,通常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对于“预提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查明该费用是否已经发生而有待结算,否则应予以调整。
(2)对于 “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应该予以审计,确认后调整计入损益。
(3)对于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应该予以审计,确认后调整计入损益,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根据原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大修理费用)可以预提或摊销,一般在受益期间或两次修理期间内平均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资产的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费用均作为当期费用。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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