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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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

第十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相关阅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


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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