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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方的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钰鑫公司2002年投资亚原公司,占60%股权,为支持亚原公司经营,自2003年至2006年累计借款给亚原公司人民币480万元,借款依据“内部借款审批表”(均为无息借款),加盖亚原公司公章和总经理签字,双方未另行签订借款协议。2007年亚原公司重组,钰鑫将6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钰鑫与亚原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亚原从首次实现盈利的次年开始还款,但亚原每年均亏损,直至2012年清算注销,也未归还。
请问钰鑫公司的该笔债权能否确认为债权损失并在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钰鑫公司向亚原公司提供的借款,未收取利息,即该项借款未用于经营活动。对于钰鑫公司而言,属于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该项损失不
得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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