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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XX县第XX届人大代表XXX(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
被控告人: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XX。
控告事项:城关派出所民警XXX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事实和理由:20 XX年X月XX日 9时许,控告人在XX 县综合执法局门口与张XX纠纷发生冲突,城关派出所民警 XX等三人携带执法记录仪赶到现场,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 况下,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后 , 将当时无任何伤情的张 XX和右面部一擦伤的张XX放走。时隔 4小时张
X到医院
就诊,电梯口录像显示当时无任何伤情, 2 小时后诊断结果 为右侧鼻骨骨折(见病历) ,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 “鼻骨骨折”,属轻微伤,应立治安案件。X月X日,在控 告人与张X没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时过一天之后
,又诊断
出鼻骨粉碎性骨折(见住院病历) ,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标准》0 “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XX县公安 局依据此鉴定意见 , 补充虚假证言后 , 立故意伤害 ( 刑事案 件) 。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鉴定原则,做出非法鉴定。根据
<<人体损伤程
度鉴定标准 >> -----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 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 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见附件) 之规定, 法医应当依据音视频资料、卷宗材料等综合分析人体直接造 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
并发症的情况下做出伤情 鉴定,如果不能确定原发性损伤可以聘请上级专家会诊再做 鉴定,本案法医在未见现场视音频和专家会诊的情况下做出 严重不负责任的“不确定受伤时间、不确定致伤方式 ”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轻伤鉴定,违反了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不应 作为证据使用。
二、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
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X原本自己造成的一点擦伤,事隔两 个多小时入院时却成了 4公分的伤口,有录像证明,造假证据确凿构 成诬陷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 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综合进行审查
应当根据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判断,正确使用鉴定意见 ”(见附件)之规定。该案在出具
“不确定受伤时间、不确定致伤方式”鉴定意见的情况下, 办案民警未经审查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 删除关键证据,非法办案。办案民警不向法医提供 现场录音录像,城关派出所所长X也不采用控告人提供张X 现场录像材料,当天执法仪现场影像资料和第二次到中医院 固定伤情的现场影像资料全部不知所踪,在明知两次不同诊 断结果的情况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本案严重侵害了本人各项合法权利,为尽快还本人清 白,恢复本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恳请领导予以纠正。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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